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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武术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09-3-21 20:27:28 被阅览数: 42526 次

............   

沈阳市武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沈阳市武术协会,简称沈阳市武协。英文译名为ShenYang Wushu Association, 缩写为:SWA。
    第二条 沈阳市武术协会是推动本项目运动发展,促进武术运动普及和理论、技术水平提高的全市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沈阳市体育总会的团体成员,是由各区、县武术协会、市属各行业武术协会,高等院校武术协会,中小学武术协会,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以及热爱武术事业的人士组成,是武术行业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市政府、市人大制定的各种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团结全市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发扬中华武术优秀文化遗产;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武术运动的开展;  努力促进本市武术运动理论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武术事业,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武术进一步走向世界; 为在本市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沈阳市武术协会接受沈阳市体育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沈阳市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沈阳市武术协会总部设在沈阳。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沈阳市武术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沈阳市有关武术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武术在本市发展的远景规则和带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这一优秀文化遗产,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武术活动;
  (三)、按照市政府、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的有关规定,组织、承办沈阳市武术比赛;
  (四)、按照国家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组织,承办全国性和国际性武术比赛;
  (五)、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全市武术训练网络,提出完善武术训练体制的建议,促进本市武术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六)、拟定本市武术项目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对本市范围内各种武术馆、校实施资质认证,日常管理和培训;
  (七)、组织和协调本市武术运动的科学、理论和学术交流活动,承担本市武术教练员、裁判员和科研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指导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出版武术运动书刊、音像制品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区、县武术协会、本市各行业武术协会、高等院校、中小学武术协及其他具有合法的武术社团组织,经申请并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吸收个人会员(具体办法另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各项工作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按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台报表;
  (六)积极宣传和开展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团体会员,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按期向北京市武术运动协会缴纳应缴的费用;
  (二)违背北京市武术运动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北京市武术运动协会造成严重不良;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员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团体会员代表和有关合作单位经民协商推选委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审议常务委员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六)协商推选北京市武术运动协会主席、付主席、常务委员、秘书长人选;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期限为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北京市武术运动协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付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付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十一)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十二)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重大问题;
    (十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市武协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的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人数的 1/3 )。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委员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市武协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经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市武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市武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 5 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连任。
    第二十七条 市武协主席为市武协法定代表人。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代表市武协签置账务帐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武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市武协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和团体会费;
(二)接受社会、企业、个人赞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建立发展基金,经营第三产业;
    第三十一条 市武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市武协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市武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市武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市武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市武协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市武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揶用。
    第三十八条 市武协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单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市武协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市武协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武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 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市武协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市武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市武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五条 市武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规定,用于发展市武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0 年元月 1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武协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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